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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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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摘 要 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后续侦查行为的监督,一直是检察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弱项。究其原因既有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也有公安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自身的不重视。本文认为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批捕后证据补查、存疑不捕案件补充侦查的跟踪监督制度,提升对两类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性,加强对批捕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是侦查监督部门发挥跟踪监督作用的关键 关键词 侦查监督 审查逮捕 跟踪监督 作者简介:张超峰、武振朋,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93 审查逮捕工作一直是侦查监督部门“一体两翼”工作格局的主体,是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主阵地,也是侦查监督工作服务社会大局的重要途径。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针对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对批准逮捕后案件怠于侦查,导致关键证据灭失,部分犯罪事实不能在法院审判阶段认定。通过完善捕后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案件承办人对其办理的批准逮捕案件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证据变化及起诉、判决等后续诉讼环节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督,防止出现以捕代侦、消极取证等现象。并针在检察实践中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监督不规范、不到位导致法律监督职能缺位、刑事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问题进行监督。笔者通过对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近四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监督现状的分析,查找监督弱项,进而对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机制的建立做大胆设想 一、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监督的现实情况 2013年1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共计467件666人。捕后建议继续侦查60件86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50人;不捕案件共119件162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的案件为52件67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66件92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3件3人,此类案件相对较少。我们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调查发现相对突出的几点共性问题 (一)批准逮捕案件后续监督力度不足 实践中,对于团伙犯罪案件和多次作案的案件,侦查机关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往往提请多场犯罪事实,有些犯罪事实在审查逮捕环节尚未查清,但基于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但后续侦查取证不及时导致多起犯罪事实不能得到公诉机关或法院认定,一方面会出现捕后轻刑判决,另一方面也导致放纵了犯罪分子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侦查机关重新报捕率较低 通过对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近四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分析,发现在不捕类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的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案件,共有52件67人,占不捕件数总数的43.69%。侦查监督部门对此类案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后,侦查机关侦查后重新提请逮捕率极低,仅占存疑不捕件数的5.7%。公安机关对此类不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另做其他处理,使得相当数量的案件未进入后续诉讼程序导致流失 二、对审查逮捕案件监督乏力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对侦查活动监督规定有待完善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8-571条仅对侦查监督权中的介入侦查、强制措施的变更等做了规定,但对批捕案件后续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多长时间提请批准逮捕等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依据,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批准逮捕认定犯罪事实在法院审判环节认定时出现缩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存在无处理结果等现象 (二)侦查机关后续取证达不到预期效果 1.现实所限,侦查取证困难。由于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立体模式,部分在城市死角、乡村偏僻地点发案案件,由于犯罪实施地缺乏有效视频监控,侦查人员无法第一时间侦查固定证据,致使在审查逮捕环节证据难以补充,导致在批捕后部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或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补充侦查提纲列明的侦查事项得不到及时的取证,进而不符合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另外案件证人不积极配合作证、证据客观灭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2.办案压力大,侦查人员疲于侦查。受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标准的影响,个别侦查人员存在补充侦查意识薄弱,重视侦破新案,忽视对旧案的调查取证工作,部分侦查人员仍然存在“逮捕中心主义思想”,认为案件一经报捕便大功告成,对不捕案件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已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时限长,一味拖延补充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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