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免抵退税政策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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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免抵退税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范围 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范围 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货物范围 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范围 独立核算,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有实际生产能力; 有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业务发生。 注: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税。 出口退(免)税的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外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同时符合3个条件); 外购配套产品出口(符合2个条件之一); 收购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成员企业同时符合3个条件); 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同时符合4个条件)。 外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外购配套产品出口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收购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产品出口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常用贸易术语 FOB(离岸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或CF)--成本加运费; CIF(到岸价)--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佣金 发票成交价格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规定期限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规定期限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一)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二)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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