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78 实验室恒重标准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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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恒重标准操作规程 编号:Q2078 Rev.0
起草: 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2016.1.1 页码:1/2
审核: 日期: 年 月 日 前版生效日:—— 发放号:
批准: 日期: 年 月 日 颁发部门:产品检验中心
分发部门: 产品检验中心
1. 目的:建立一个恒重的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实验室恒重操作。
2.适用范围:实验室相关的所有恒重操作。
3.职责:检验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对本规程负责。
4.恒重定义:两次称量所得质量之差不得超过一定的允许误差,按
照《中国药典》的要求,两次称量质量之差<0.3mg ,则认为恒重。
5.恒重操作
5.1 器皿的干燥恒重: (所有干燥失重环节或者类似水不溶物测定中
需要干燥至恒重的环节均适用以下操作方式)
5.1.1 按照规程中和样品处理相同的温度条件,使用干燥箱将器皿干
燥2h 后,取出放置在(带有硅胶或者其他干燥剂)干燥器中冷却到
室温后,称量第一次;
5.1.2 再按照之前干燥的温度对器皿进行干燥,时长为1h,取出放置
在(带有硅胶或者其他干燥剂)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后,称量第二
次,两次称量所得的质量差值<0.3mg ,则认为该器皿恒重。
5.1.3 如果不符合要求,则重复5.1.2 的步骤,直到相邻两次称量所得
的质量差值<0.3mg ,即直至器皿恒重为止,在相应记录中,记录过
程中所有的数值。
5.2 器皿的灼烧恒重:凡规程要求灼烧至恒重的采用以下操作方式
5.2.1 按照相应规程中和样品处理相同的温度条件,将器皿在马弗炉
题目:恒重标准操作规程 编号:Q2078 Rev.0
起草: 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2016.1.1 页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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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灼烧干燥4h 后,冷却 (不可至室温),取出放置在(带有硅胶或
者其他干燥剂)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后,称量第一次;如果规程中
记录有多个灼烧温度,则用规程中规定的最高温度进行灼烧。
5.2.2 再按照之前灼烧的温度对器皿进行干燥,时长为0.5h ,冷却并
取出放置在(带有硅胶或者其他干燥剂)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称
量第二次,两次称量所得的质量差值<0.3mg ,则认为该器皿恒重。
5.2.3 如果不符合要求,则重复5.2.2 的步骤,直到相邻两次称量所得
的质量差值<0.3mg ,即直至器皿恒重为止,在相应记录中,记录过
程中所有的数值。
5.3 检验操作中的恒重
如无特殊要求,则在干燥/灼烧操作完成,称量第一次后得到结果后,
再按照之前的相同条件再进行一次干燥/灼烧操作,时长通常为 1h,
放置在(带有硅胶或者其他干燥剂)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再次
称量,两次称量所得的质量差值<0.3mg 时,则认为恒重。
6. 附注
6.1 所有成套使用的器皿,在恒重或者检验操作前后称量时,注意配
套使用,避免因拿错盖子引发检验或者恒重过程中的偏差。
6.2 不同药典对于恒重差值规定:ChP:0.3mg ,USP:0.5mg/g; EP:0.5mg。
6.3 恒重操作中所用的天平精度至少为0.1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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