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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doc

发布:2015-09-20约1.74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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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 )诉讼主体涉外。   (2 )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   (3 )诉讼标的物涉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 )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 )司法豁免原则。   (4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1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涉外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的内容包括三点:   (1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 )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此类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一)期间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比非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长。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完成有关诉讼行为的,境外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法院决定。   (二)送达   (1 )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6 )邮寄送达。   (7 )公告送达。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在涉外诉讼或仲裁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当事人已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并将运出我国。   (2 )当事船舶或航空器将驶离或飞离我国。   (3 )发生纠纷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一方欲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   (4 )争议的标的物将腐烂变质等。   四、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二)司法协助的根据   第一,多边国际条约。   第二,双边条约或协定。   第三,互惠关系。   (三)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的法律资料等内容。   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1 )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   (2 )外交途径。   (3 )使、领馆途径。   (四)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而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 )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精品讲座下载网: .海量管理讲座下载 精品讲座下载网: .海量管理资源下载,40000多讲培训视频,最新最全!联系QQ:8152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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