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民事诉讼法律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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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HYPERLINK / \o 法律 \t _blank 法律规定由人 HYPERLINK /web/23243/ \o 民法 \t _blank 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
(五)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或产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保护应当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的约束。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5.追加当事人
6.当事人的变更
(二)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人
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问题;企业法人分立问题;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遗产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
3.普通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10人以上。(2) HYPERLINK /web/17800/ \o 法律文书 \t _blank 法律文书效力的扩张性。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5.裁判的效力
(四)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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