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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

发布:2017-08-31约2.81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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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二、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 (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我国已先后与一些国家缔结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参加了一些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受其约束。 (三)司法豁免权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原则,也是主权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如果外国当事人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需要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正是体现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立场。 三、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地点与诉讼都有一定的联系,便于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我国当事人起诉,以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 (二)协议管辖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包括了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明示协议管辖,即由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协议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它包含如下内容:(一)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适用于所有的涉外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专属管辖案件除外)。(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三)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未订立书面管辖协议,而由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该项规定包含以下内容:(一)符合协议管辖的前四项条件。(二)所谓的“不提出异议”,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就受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反对意见,同时又“应诉答辩”时,才能发生默示协议管辖的效力。“应诉答辩”是指被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答辩。如果被告仅对程序问题答辩,不构成默示协议管辖。 (三)专属管辖 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实质上是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涉及我国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并且上述三种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在我国,纠纷事实存在于我国,诉讼标的物也在我国,因此,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四、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 (二)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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