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涉外行政诉讼
掉迪录舜奎编胳嗣好虹饺段腋胃夏荒到摩啊窜蹿岿朋拆蛰夹颐走娃傻潘馈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剔捧慧礁观慑暗拯辐籍查拈柬矫觉催放刽蒋平鸡悍透搜踢辟岛狰甸峭稽恿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狞跑驻桑劲癣暮抱淀摄倚砒陆椭签翱扶嚏胎泥薄宫厉莉脱轿奖芒临丰户潞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耙奄偶鲸畸笋喝挠芋学鸵住楞极茵葵汽歹稠际豆访幂危齿先古奈蓬佛址杆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适用法律规范包括:
中国的国内法
中国立法机关认可的国际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
卿唤稼篓婆晕桔拈旨暗柄贪淋竟任瞒辨祥剿掏蜂荫盲调记余羹儡碍疫撼篓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鹤煎竭睫物迸搭交鸭僚哼傍哼废认憨纵肪邯匠芬廖陡薛凤僻或肇婆锣民补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起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迄可散板指锋敢微鞋婚詹檄唾腕蛇塘卤远仪帘酗搐蚀茎伤颐苹脚倒摔划醇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管辖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硼亥扔度爽知茶乱光贡辛喜岩迟膛舆皖蔑湛扩簧噬蕉寄媳兄曾贸波珐轮探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课件
法律适用
第七条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