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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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是一篇探讨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的文章。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标的的解决以解决某个当事人争议的行政问
题为前提,该问题并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定着民事案件的
最终解决结果。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的特殊J性,它决定了民事案件
的最终结果,同时由于其在民事诉讼中被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意味着在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该首先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先决由
行政机关作出,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等独有特征,使得该行
政先决在民事诉讼中又不能完全按照一般证据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先决问题产生争议应当如何处
理,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其局限性,在我
国现有法律制度下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政争议与民
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而纵观我国司法实践,由于((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等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不
同类型案件中出现的此问题的解释又相互矛盾,于是便造成了实践中的做
法五八花门。这些做法所导致的结果是,案件久拖不决者有之,行政判决
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者有之。本文作者通过对现行立法及实务界作法的分
析,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解决方式,希望能为此问题
的解决提供新的视野。
本文的主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部分首先从概念和特征上对行政先决进行了界定,指出并不是所
有行政先决问题都是本文所需探讨的内容,只有那种民事诉讼中不能回避
的,会对民事审判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行政先
决问题才属于本文所要研究的范围。从而对本文所需要探讨的范围及核心
内容进行了限定。
第二部分是对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所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马克思主
义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都有其出现的原因,民事诉讼中的行
政先决也不例外.在该部分中,作者首先分析行政先决出现的主要领域,
然后从实体上、程序上,技术上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的出现进行分析。同
时,作者着重分析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民事诉讼证据陛质所产生的冲突。
第三部分作者从民事诉讼中的先决问题的立法与理论冲突着手进行分
析,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出现的此问题的解释
又相互矛盾,实践中的做法也是五八花门。作者通过对实践中解决该问题
的主要五种作法的优缺点进行评析,得出了此五种方案都各有缺陷,不能
很好地解决问题。需要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出发;结合当前诉讼制度,
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的结论.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的处理
方法多种多样,但最终确定哪一种方式最为合适,还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
以法律的行式予以规定。但是,立法需要有理论的支持,在理论上论证出
一种最为恰当的衔接处理程序,是法学工作者的任务,法学工作者必须对
此问题的解决找到合适的理论基础,用理论指导实践,反过来再用实践来
检验理论。因此,在此部分,作者通过对世界上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及我国
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找到了解决此问题的切入点,即“有限公
定力”学说.
第五部分是最终的结论部分,作者通过对上面四个部分的分析,最终
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以及建立在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的基础上,最终
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认为对此问题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解决。
第一,民事诉讼中民事审判庭对法律陛行政先决不能审查,事实性行政先
决应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第二,民事审查庭进行审查后,具有重大瑕
疵的行政先决,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其效力不加以采信。第三,对于双方
争议的行政先决,民事审判庭审查后认为的确存在瑕疵但不属于重大瑕疵
的,应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若行政机关不予采纲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在一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视为对此行政先决的认可;对于民事
审判庭认为合法、无瑕疵的行政行为,当事入仍有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在一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视为对此行政先决的认可。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在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
自己解决方式时难免会出现考虑有所欠缺的情形,但完善的理论总有起点,
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吸引更多的学者、法律专家及立法部
门对该问题的共同关注,促进此问题的最终解决.
关键词:行政先决;公定力;证据效力;司法建议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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