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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收(11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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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及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的总称。它涉及着征税权限、纳税人、课税对象及计税方式的协调。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税收的国际环境在发生深刻变化: 一是各国的税收主权开始相互交织。 二是各国税收保护、税收优惠竞争开始加剧,积极的创造比较优势; 三是跨国纳税人避税活动更加活跃,从不同层面冲击各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关税协定为契机而展开的,后形成了对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全面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 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缔结了“梅屈恩协定”签署了最早的国际关税协定,揭开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1872年英国和瑞典签定了关于遗产税的国际协定。 20世纪初由国际商会和国际联盟最先提出了所得税、财产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协调原则。 1945年以美、英等国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揭开了现代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 国际税收协调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双边协调阶段:主要是通过双边贸易协定,规范双边税收关系,属于特殊的国际条约。 二是多边协调阶段:从单一协调逐步扩大为区域性多边协调。 三是世界性协调阶段:诸如通过WTO中的税收协议来协调世界范围的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协调具有三个特性: 主权协调性: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利协调同一纳税客体的税收关系。 国家利益主导性:在协调跨国利益中维护本国权益。 互惠性:两国在互惠互利,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协调税收利益关系。 国际税收的产生 自然经济阶段:不可能出现国际税收; 商品经济出现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19世纪末20世纪初):税收不具有国际性; 19世纪末至二战前:税收具有国际性,由于资本输入国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税收的国际性并不真正存在。 二战后:跨国公司得到空前的发展,收入国际化带来了税收国际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处理单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准则和惯例,包括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的制定等,形成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框架。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有的管理权限。 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两项: 一是“属地原则” 二是“属人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地原则着眼于物。 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征税对象课征税收,而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征税对象(流转、所得、财产),则不课征税收。 (二)属人原则 即以一个国家政治权利管辖的人作为其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 属人原则着眼于人。 按照属人原则,一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课税,而对外国公民或居民则不课税。 公民一般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即为本国成员并享有本国法律赋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负有本国法律规定其国民的义务的自然人。 居民则指以居住地为连接因素的自然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或无国籍人。 一般来说,奉行“属地原则”的国家实行“地域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的国家则实行“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一)属地原则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又称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收益、所得和存在于本国范围内的应税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而不管纳税人是何国公民或居民。 (二)属人原则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1、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 在一个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它只对属于本国的公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即使这个公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中,有一部分,甚至全部都是来源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以内,也不例外。 公民税收管辖权以国籍来判断其纳税义务,不论其居住于国内或国外,对于住在外国者,也不论其居住期限的长短,都应按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 按公民身份行使税收管辖权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例如,甲国公民在另一国居住,而在第三国取得收入,则甲国要按公民身份对其征税,居住国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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