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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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袁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11-0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北桥村唐巷107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系被告单位无锡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被告人贾某,江苏省靖江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公司股东。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
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向东,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个体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
保候审,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楼立均,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乙,个体经营者。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
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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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徐淳桢,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
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贾某、袁某、徐某甲、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单位无锡市双园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贾某、袁某及其辩护人
吴向东、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楼立均、徐某乙及其辩护人徐淳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初,在经营被告单位无
锡某公司期间,合谋让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布料市场经营面料生意的被
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后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4月
初,至绍兴县分别找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出上述要求,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同意,
并约定由被告单位将货款直接汇至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业务关系的绍兴县某公司等单
位,由业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单位,但布料由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提走,徐
某甲、徐某乙再按照开票金额扣除4%-6%作为开票费后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返还至被告人
袁某卡号为4339的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贾某、袁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徐某
甲、徐某乙采用陪同被告人贾某至相关业务单位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徐某
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或先由被告人贾某将货款汇至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介绍的开票单
位,由徐某甲、徐某乙将货物提走,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贾某的手法,介绍业务单位
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被告人贾某、袁某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
间,采用上述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从无业务往来的绍兴县某公司、吴江市某公
司盛泽喷织厂、浙江盛峰某公司、吴江市某丝织厂、嘉兴市某公司、吴江市某纺织厂、杭州
某公司、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747273.85
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67036.5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14310.41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均由被告人袁某交由被告单位会计朱某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得款人民币467036.56
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348422.57元,税
额合计人民币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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