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年版) .pdf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2年版)--第1页
2022年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
)的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体行业范围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火力发电4411和
热电联产4412。其他工业行业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机组参照执
行。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
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等政策要求。热电联产项目还应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
求,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方案,明确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等小锅
炉。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能源、电力建设发展、热电
联产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
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新建、扩建煤电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供电煤
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单位发电量水耗、废水
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强化节水措施,
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火电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淡
化水等非常规水源。位于缺水地区的,优先采用空冷节水技术。
第五条项目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等废气治理设施,不
得设置烟气治理设施旁路烟道,其中新建燃煤发电(含热电)机组确保满足最低
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范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项目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煤场、灰场等应采取有效的无
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场)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环保约
束条件较严格的区域或环境空气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地区,优先设置封闭煤场、
封闭筒仓等封闭储煤设施。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应采用厂内封闭储存、密闭
输送转移方式;煤炭等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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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短途接驳优先采用国六阶段标准的运输工具及新能源车辆、封闭皮带通廊、管
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灰场等应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建设运行后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
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鼓励开展碳捕
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
第七条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确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
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梯级、循环使用要求,提高水重复利用率,鼓励
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优先回用,鼓励实现脱硫废水不外排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第八条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出防腐
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
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工程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
效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九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粉煤
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