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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24年版)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3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
101(
站),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石开采(与水泥熟
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
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
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置换、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
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
靠性。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
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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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等要求。
第四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
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
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
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鼓励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第六条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达
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
储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
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等工序及石灰石堆棚、原煤堆
棚、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降尘设施;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先进高
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
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
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
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氨逃逸;当原燃料中含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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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时,应设置脱硫设施。石灰石等原料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状带式输
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厂;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
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斜
槽、斗提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
无对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