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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2024年版)

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3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

101(

站),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石开采(与水泥熟

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

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

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置换、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

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

靠性。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

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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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等要求。

第四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投

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

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

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鼓励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

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第六条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达

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

储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

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等工序及石灰石堆棚、原煤堆

棚、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降尘设施;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先进高

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

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

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

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氨逃逸;当原燃料中含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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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时,应设置脱硫设施。石灰石等原料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状带式输

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厂;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

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斜

槽、斗提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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