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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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方针和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市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4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的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追究
5.4抚恤与补助
5.5征用物质 劳务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额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质 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人员健康保障
6.5法律保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
9.2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定本预案。
1.2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传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⑺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⑻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⑵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⑶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⑷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⑽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⑾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⑿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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