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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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1、在我国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 2、在我国境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烟 酒及酒精 成品油 小汽车 摩托车 汽车轮胎 化妆品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例:2002年2月烟厂生产销售卷烟12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80万元,本月购入烟叶若干吨,支付价款19万元,税金3.23万元,本月将其中的2/3投入生产使用。另外,外购部分烟丝,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万元,税金4.08万元,本月全部投入生产使用。按计划出口卷烟380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赠送有关客户白包卷烟2标准箱,价税合计共1.755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四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第五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情况,我们才认为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都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 某烟厂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委托加工收回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1.8万元。 2、销售甲级卷烟8箱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3、为一外贸单位加工80标准箱甲级特制烟。由外贸单位提供原材料,外贸单位支付加工费3万元,辅料费2万元,原材料成本50万元。期末外贸单位将货物提走。 已知该烟厂无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2万元。 要求:该厂本期如何缴纳及代缴消费税。 第六节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属于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九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消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第十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二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习生张华发现雅诗化妆品公司销售化妆品的一笔业务中,有个“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科目感到疑惑,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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