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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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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 - XX - XX 发布 2016 - XX - XX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测局 发 布 DB11/ ****—2016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I DB11/ ****—2016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201***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 DB11/ ****—2016 引 言 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的监督管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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