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忠-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第三版)13第十三章 对外贸易宏观调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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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外贸易宏观调控 第一节、我国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我国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目标 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对外贸易商品、地区结构,改善对外贸易条件,转变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增进资本积累和动态的比较利益优势;努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特别是经常项目的平衡,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保护幼稚产业的发展和促进其竞争力的提高。 “稳外需、保增长、优结构、增效益、促平衡”。 二、我国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依据 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管理、调控对外贸易活动;依据国际惯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国际经贸协议要求,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控;依据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外交利益需要,调控对外贸易活动。 三、我国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经济国家,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基础手段是对外贸易法规与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则。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发展的需要,结合国情和经济安全的要求,我国应适当运用一些必要的经济政策规定作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对外贸易法则主要是指对货物、技术和其它服务进出口活动具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关税制度和非关税手段在对外贸易宏观调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出口退税和其它财政政策是对外贸易必要的支持手段。 人民币统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与对外贸易结、售汇制度是我国金融货币领域的基本政策。 第二节、对外贸易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为我国对外贸易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且为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济贸易保护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 《外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差异,我国现行的法制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2、《外贸法》的地位和性质 《外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中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外贸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也调整对外贸易的多元化经营主体,包括获得许可证的外贸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 (二)《外贸法》的内容 总则、调整范围、外贸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制度; 对外贸易关系;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秩序; 对外贸易调查; 10. 对外贸易救济: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设立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机制 制定预警应急机制 反规避 11. 对外贸易促进 二、反倾销条例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源于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2001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结合“入世”后的法规改革与经济实践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产法的宗旨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定了倾销、损害及春因果关系等法律的认定方法,对反倾销的具体法律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倾销的认定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即为倾销。 1、关于正常价值 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是指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 正常价值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的,按照经(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转运、产品在出口国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国类产品在原产国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 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二)损害的认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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