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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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题型、题量和分值: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题型出现,个别年度曾在综合题中涉及,题量2题左右,分值2分左右。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13年 2分 1.5分 — — 3.5分 2012年 1分 1.5分 — — 2.5分 2011年 1分 — — — 1分 本章内容结构:3节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重点和难点:本章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重点内容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形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管辖;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审查和决定。
本章主要考点:本章知识点较为分散,从历年考试看,在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两节出题较多。
本章核心考点一览表
项目 考点 考查频率 传统考点 税务行政处罚设定 ★★★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 ★★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受理 ★ 备考策略:由于本章内容在考试中所占比重小,注意在把握税务行政法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内容学习。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删除了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中的“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这一处罚,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前提:违法
程度:未犯罪
处罚机关: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部门 设定形式 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可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可设定警告和罚款
(1)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为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答案】ACD
【解析】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例题?单选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不包括( )。
A.罚款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注销税务登记
【答案】D
【解析】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基本要点 具体规定 实施主体 (1)一般规定: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特别授权: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考点小贴士】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答案】B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A选项不正确;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因此C选项不正确;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因此D选项的表述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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