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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对社会造成
危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产品指未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等相关
国家标准或其它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不合格产品召回是指销售者或生产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召回工
作,并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重新改造,以达到国家标准或
者规定要求。
第五条不合格产品召回应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原则进行,并确保
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量安全保障权。
第六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
门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召回,并对相
关责任进行追究。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和
媒体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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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等不合格问题;
(二)产品存在包装、标志、说明书等不合格问题;
(三)产品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问题;
(四)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危害或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第十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一)召回发起: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现问
题产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发起召回。
(二)召回计划:相关部门要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
个人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
(三)召回公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相
关部门的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
回期限等。
(四)召回执行:召回公告发布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
位或个人应按照召回计划的规定执行召回工作。
(五)召回报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
关部门的要求,报送召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召回情况、召回效果、
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六)召回结束:当相关部门确认召回工作完成后,召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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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召回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
息;
(二)在召回工作中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对消
费者造成危害;
(三)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被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置,确保不
再流入市场;
(四)应承担因不合格产品召回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包括召回
费用、赔偿费用等;
(五)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原因
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完成召回报告的
填写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确保其
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工作;
(二)在召回工作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
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被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者重新改造,确保其达
到国家标准或者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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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
(五)对召回工作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持
续性。
第四章不合格产品召回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如未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