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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发布:2025-03-26约1.8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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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

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献,真实记录查验状况,保留在期不少于二年。

查验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馐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⑴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GB2⑵成分或者配料表;

=3\*GB2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4\*GB2⑷保持期

=5\*GB2⑸产品原则代号

=6\*GB2⑹贮存条件

=7\*GB2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标中的通用名称;

=8\*GB2⑻生产许可证编号

=9\*GB2⑼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原则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重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查验散装食品时,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鉴定,把好质量关。

对查验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退货或送有法定资质的检查机构检测,杜绝问题食品入市。

质量承诺制度

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建立自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食品质量承诺等经营自律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入库关、上柜关。

不销售过期、变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假冒仿冒等不符合法宝规定的食品。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查鉴定为不合格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赔偿损失外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销售食品应出具发票等到购物凭证,积极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告知供货厂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合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自检或消费者送法定质检机构检查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产品,采用下架、撤柜、召回等退市措施。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许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赞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告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对不能食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内或新闻媒体等载体上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步行政执法部门并失道寡助跟踪监督管理。需要新入市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查机构检查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索证索票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生产商)的经营资格,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有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检查证明、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检查检疫合格证明。上述有关证明文献应当在有效期内初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检。

对入场销售者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检查机构出具的该年批次食品的质量检查合格汇报,之后应当每六个月索验一次检查汇报。

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查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查检疫的合格证明。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销售发票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索取有关证票,按供货商名称或食品种类整顿建档备查,保管期限自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建立供货登记台帐制度

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状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生产厂家、供货商名称及其证件号码、联络人和联络方式等信息。

采用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帐食品进货台帐妥善保留,保留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卫生制度

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设置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污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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