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发放、使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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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
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
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
监测作用,特制定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
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安队备案。
2、建立便携仪发放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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