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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发放、使用管理规定.pdf

发布:2022-04-14约1.23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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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爆破工、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 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规定,结合我矿现有情况, 为管好、用好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检测仪,充分发挥安全 监测作用,特制定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和采掘区队长、工 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上人员下井时应领取携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由各使用单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安队备案。 2、建立便携仪发放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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