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教育法基本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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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概述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四、教育法律关系 2.社会作用 (社会生活) 体现在五个方面: 保障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的教育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法定条件是,“教师或有权教育学生的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 [案例]小学女教师被打案 一位小学女教师,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但其丈夫不同意。为此,两人多次打架。有一天,女教师正在学校教研室里批改作业,旁边也有其他教师在上班。这时她的丈夫冲到办公室里,当着多位教师的面将其打了一顿。其丈夫的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16条规定的“禁止侮辱殴打教师”这个法律规范。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主要精神,其法定条件应当是:①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在义务教育学校任教,②正处于履行职务活动的过程之中,③事件的起因与教师的职务活动有关。 2.行为准则(行为模式):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33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23条2款)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项规范是义务性规范,任何人当小学教师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教师法》第11条第2项)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5条 《教师法》第33条第3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渊源释义 1.比喻事物的本源。(现代汉语词典) 2.法的渊源(source of law),简称法源,意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一)宪法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等。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对内对外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同时也对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教育的条款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教育的性质问题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2、对教育目的和任务的规定。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方向。第46条第2款拟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主要有三方面: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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