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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2018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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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发行 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浙经法意字 (2018)第76号 致: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方怀宇律师、夏远航 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杭州市 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 “本 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 简称 “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中期票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 解。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材料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 月11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所载信息主要如下: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统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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