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2018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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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发行
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浙经法意字 (2018)第76号
致: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方怀宇律师、夏远航
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杭州市
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 “本
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
简称 “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中期票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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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
解。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材料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
月11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所载信息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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