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质量体系认证16-9) 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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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版本/修改码:
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
控制类别:
发放编号:
受控本
发放日期: 2019年 7月 20 日
2019-7-20 发布 2019-7-20 实施
编制
审查
批准
归口管理部门
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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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控制途径和方法,以确保工程建设监理过程在
受控状态下进行, 确保集团公司 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防止监理过程中出现不合
格,保证监理服务质量;证实XIDI 有能力稳定地提供合同约定并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
法规要求的监理服务;同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质量,以满
足顾客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IDI所承担的所有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监理服务。
2 职责
(1)集团公司
监理工程师。
领导层指定项目分管总经理、分管总工,组建项目监理部、任命项目总
(2) 监理公司分管经理负责指导和审查工程监理规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
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查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3)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监理过程的实施和管理,并负
责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和接口管理。
(4)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跟踪和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
培训。
3.1.2 参照《监理工作制度》(GYECC-QS7-C3),结合具体项目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参照附件《监理常用工作流程图》(GYECC-QS7-D13),制定监理工作流程,按规定报批后
贯彻实施。
3.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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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专业性不强的小型项目可不编写监理实施细
则),编制要求、校审程序按《监理规划编写的规定》(QESC-59)、《监理实施细则
编写的规定》(QESC-60)执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3.1.5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
认后签字、盖章。
3.1.6 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1.7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建立监理、顾客及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
3.1.8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2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3.2.1 开工条件的控制
3.2.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3.2.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
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
施工用地、道路、测设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
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
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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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
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3.2.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
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3.2.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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