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净化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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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鹿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净化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梅花鹿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的净化程序、净化措施、净化判定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梅花鹿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的监测和净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645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
GB/T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卫生防疫措施及管理
4,1人员管理
4.1.1应制定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和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净化工作团队,并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净化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4.1.2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从事养鹿业3年以上,并熟悉和掌握鹿病的防治。
4.1.3应制定员工鹿病防治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计划,培训应有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人员签到记录和培训考核记录。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相应的
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4.1.4养殖场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获得健康证和布鲁氏菌病检测阴性证明,确保员工无布鲁氏菌病。
4.1.5具备至少1名专职驻场执业兽医。4.2结构布局
4.2.1养殖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屠宰场、交易市场隔离距离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4.2.2场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它物理屏障等能够有效阻止人和动物随意出入的隔离设施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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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养殖场进出路口及大门周边应有防疫警示标语、警示标牌等防疫标志,任何来自可能染疫地区的人员及车辆不应进入场区;外来人员和车辆应经批准、登记和清洗消毒后方可入内,具体消毒措施见4.5.1和4.5.2。
4.2.4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界限分明,相距50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生活区一般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与生产区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病畜隔离区等应处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用围墙或绿化带与生产区隔离。
4.2.5场内净道与污道应分开,如存在部分交叉,应规定好净道、污道的使用时间和消毒措施,且净道、污道的使用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病畜隔离区与生产区通过污道连接,避免交叉和混用。
4.3栏舍设置
4.3.1生产区内种公鹿、种母鹿、仔鹿、育成鹿根据实际情况分开饲养或有相应鹿舍。种公鹿舍、种母鹿舍、仔鹿舍、育成鹿舍分开设置,各舍之间符合规定的距离或有物理隔离。由上风向到下风向各类鹿舍的顺序为种公鹿舍、种母鹿舍、仔鹿舍、育成鹿舍。运动场一般应设在鹿舍南侧,运动场四周设置排水明沟。
4.3.2鹿舍内应有专用饲槽。
4.3.3应有独立的后备鹿专用舍或隔离栏舍。
4.3.4应有与生产区下风口间隔50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的病鹿专用隔离治疗舍。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治疗舍,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远离生产区,与生产区有专用通
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4.3.5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青贮设施及设备和草料棚。4,4卫生环境
4.4.1场区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生产区内的粪污存放在专门区域,定期清理,存放地点应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4.4.2生产区应具备防鼠、防虫媒、防犬猫、防鸟进入的设施或措施。
4.4.3场区不应饲养其它动物,应安装并制定防止周围其它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或措施。
4.4.4动物饮用水不应含有肉眼可见物、无异臭异味,总大肠菌群数不超过10个/100ml,水质检测应符合NY5027的要求。养殖场应每年检测1次饮用水质,定期清洗和消毒供水、饮水设施设备。
4.4.5应具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验收报告或许可。4.5消毒管理
4.5.1场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池、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以及人员消毒通道和设施;车辆消毒池深度应不低于30cm,宽度应不低于5m,长度应不低于9m,消毒液深度应不低于25cm;人员消毒通道应
采取密闭迷雾消毒的方式,消毒时间应不低于30s。
4.5.2应有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毒及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对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