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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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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1 汽修厂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目的 为加强xxx汽车修理厂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汽车修理厂各部门及作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xxx汽车修 理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3)《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3.2 术语 本制度不涉及相关术语。 4.详细规定 4.1 从事危险品生产的人员必备要求 (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 人员上岗操作。 (2)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正确地使用消 防与安全设施,当发现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3)操作中能做到严、细、稳、准,对危险品应轻拿轻放。当发生异声异状 时能立即停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然后报告班组长,事后做出完整的记 (4)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现场交接班制度、工艺纪律,能严格执行工艺指令和安全操作法,不自由操作和未经试验批准轻易改变工艺规程。工艺记录、交 接班记录填写准确、及时、真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弄虚作假。 (5)关键岗位(起爆具生产熔药、混药,导爆索生产覆塑,雷管生产装压药、 卡口等工序),必须配备思想、技术、身体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并不得随意调动。 4.2 安全用火管理 (1)在xxx汽车修理厂下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 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 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 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4.3 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 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用火作业要求 5.1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 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 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 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 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 多点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天,三级“用火作业(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汽修厂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固定 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 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7)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 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9)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1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 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 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1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 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5.2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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