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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5-07-22约1.25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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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焊接作业施工管理,提高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保证焊接作业人员稳定,确保焊接施工质量。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各子公司(片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 3培训 培训要求按《焊工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4持证上岗 4.1各子公司(片区)持证人员数量、持证项目要求,按公司生产技术部班组标准化配置、片区人员规划等要求执行(持证焊工比例占班组人员的32%,具体内容见《公司班组标准工作手册》); 4.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项目的焊工执行; 4.3对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重新取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焊接作业。 5焊工档案管理 5.1各子公司(片区)应建立焊工台账,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备案。当持证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汇总各子公司(片区)焊工台账,统一管理; 5.2各子公司(片区)持证焊工发生离职或转岗等在有效期内不从事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通报信息; 5.3各子公司(片区)应建立焊工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对焊工焊绩进行有效评价(宜昌制造分、威重新疆分每月、各片区每三个月由技术质量负责人将焊工焊绩记录表上传至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上传时间为次月3日前); 5.4特种设备作业证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存档,新增项、复审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6考核 6.1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培训的焊工,在签订的服务期(3年)内流失的,以持证焊工发证之日到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流失焊工持证年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的,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人50元/人;流失焊工持证年限为二年(已足一年但不足二年的按二年算)的,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流失焊工持证三年(已足二年但不足三年的按三年算)的,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人200元/人;焊工超过服务期流失的不作考核,但二级单位须自行培训补充持证焊工,以达到班组标准化的配置要求,否则每少一名持证焊工,按200元/人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人。但为鼓励各二级单位加强自主培训,当持证焊工人数不低于公司标准化配置的人数要求时,可以免于考核; 6.2鼓励二级单位从外引进成熟焊工,引进的持证焊工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持证年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的,奖励二级单位负责人50元/人;持证年限为二年(已足一年但不足二年的按二年算)的,奖励二级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持证年限三年及以上(已足二年但不足三年的按三年算)的,奖励二级单位负责人200元/人; 6.3在外派支援中流失的焊工,接受支援单位负责人与派出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考核金额按上述6.1规定执行; 6.4未按时对焊工焊绩记录表及持证焊工流失情况上报,考核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20元/次; 6.5每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焊接管理中心负责统计、汇总、考核。 7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考核,自2014年XX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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