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尾工段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doc
精尾工段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高效、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精尾工段车辆使用、维护全过程。
3、职责
3.1尾矿段长对车辆负管理责任,工段支部书记、行政段长及其他段长对车辆负监督管理责任。
3.2驾驶员对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负责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车辆由指定的专人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
4.2车辆的调派由尾矿段长负责。
4.3驾驶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违章驾驶,不得酒后、超速行驶。
4.4车辆的工作场地为矿区和库区,未经行政、分管段长的允许不得驶出城门乡以外区域。
4.5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工段长认可后报主管部门处理。
4.6驾驶员原则上上行政班(特殊情况除外),中晚班、周末及车辆不用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否则视为驾驶员私自用车。
4.7驾驶员休假、中晚班、周末工段如需用车,仍需向厂调度室申请,由厂值班车负责。
4.8确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工段需要用车的,必须经由工段支部书记、行政段长或分管段长同意并下达指令,方可出车。
5、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的将依照工段、厂、矿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