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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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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信用社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

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

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

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

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

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

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

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

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

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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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

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

(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

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

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

资金结算账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

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

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

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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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人接受质押的存货包括大宗类原材料、半成

品、产成品等,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

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损耗小,用途广、不易变质,

便于长期保管。

(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

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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