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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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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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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

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投保前十二个月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

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特定疾病和治疗方式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和治疗方式,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十一种,其中第一种、第二种、第四种、第八种、第十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制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或治疗方式。特定

疾病和治疗方式具体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

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

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

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0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

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

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

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

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NM期的前列腺癌;

100

3.黑色素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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