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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 版)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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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09〕医疗保险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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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大额疾病

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

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

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

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比例给付

档次比例

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60%

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75%

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0元85%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

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

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或实施整容、

整形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所患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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