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 版)利益条款.pdf
中国人寿〔2009〕医疗保险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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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大额疾病
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
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含急
诊)或住院诊疗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
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和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比例给付
档次比例
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60%
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75%
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0元85%
二、检查费: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检查费的70%给付,但对每项检查费给付不能超
过300元,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10%。
三、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不能超过人民币10元,且累计给付日数不能超过四十日。
四、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
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或实施整容、
整形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所患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