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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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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新绿舟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新绿舟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
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
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新绿舟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
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
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国寿附加新绿舟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九、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