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复评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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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复评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评级过程中的复评行为,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将信用评级结果反馈至评级委托方,评级委托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公司还应当将信用评级结果反馈至受评经济主体和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
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且向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一次。
对于证券市场评级业务,在正式发送评级报告前,公司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和评级对象告知评级结果。
第三条公司接受复评申请后,评级项目组根据评级对象提供的补充资料修改评级报告,并将修改后的评级报告、复评建议、信用等级、补充资料等提交信用评审委员会,由信用评审委员会确认复评等级。
第四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
第五条结果发布按照《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评级信息公示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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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指引由评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