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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实施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尽职调
查程序,明确具体职责,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公司规章
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对评级对象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必要的评估
以确信评级所需信息来源可靠且充分满足使用需求,并在调查前
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
调查过程中,公司应当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作为评级资
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三条在开展首次证券市场评级时,公司应当在与委托方签
署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再进场开展尽职
调查工作。
跟踪评级时,公司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及跟踪评级业务
需要确定是否进场及进场时间。
第四条评级项目组在证券市场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评级对
象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项目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需收集
的资料清单、现场调研计划、访谈提纲等。
第五条评级项目组应当根据证券评级业务需要,按照评级对
象的类型和特征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包括宏观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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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数据、行业运行数据以及政府调控政策等;
(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
务资料。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
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
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
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以及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
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主要信用信息平
台中的相关记录等;
(三)评级对象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时,除第二项中要求的资料
外,还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安排以
及偿债计划等;
(四)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时,除第三项中要求的资料外,
还应当包括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及
其涉及主体的资料等;
(五)评级对象具有增信措施的,应当包括增信方案、担保方
相关资料或抵质押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担保、
法律诉讼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时,资料收集的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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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
关资料,包括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行业协会网站或刊物、学
术研究机构论文或刊物、权威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以及公共媒体
报道等;
(二)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确保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资料的可靠性,并在引用时
注明资料来源。
第七条评级项目组应当对自行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以
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评级项目组在采信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
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现场考察与访谈前,评级项目组应当对初步收集的资
料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列出拟考察项目及访谈人员,制定访谈
提纲并发送给评级对象,与其沟通、确定现场考察与访谈的具体
时间、人员安排,并制定不能实现考察和访谈目的时所采取的补
充方案。
第九条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有针对
性地提问,并认真做好访谈记录。
访谈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
名及职务、访谈地点及时间、访谈内容。
访谈记录应当由负责记录的评级项目组成员和受访谈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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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条对于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现场考察与访谈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考察评级对象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评级对象的主要基
础资产和相关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的,访谈评级对象及相关主体的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总资产、销售收入或
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