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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客户意见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
务质量与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形成有效的客户意见反馈机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评级业务流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意见
反馈,但不包括复评申请要求。
第三条在项目承揽阶段,对接的市场部门人员为反馈受理人;
在评级业务开展阶段,评级项目组组长为客户意见反馈受理人。
第四条项目组应在现场考察和访谈工作结束前将调研回执提
交客户,客户对项目组现场实地考察、前期工作准备、尽职调查
以及是否违纪等作出评价。调研回执作为项目档案归档。
第五条处理客户意见反馈时,相关人员应耐心听取反馈意见,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且能够礼貌、及时地给予回复。
第六条若客户意见反馈包含投诉内容,按照《上海资信有限
公司投诉处理制度》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场部门和评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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