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复评工作指引.pdf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复评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评
级过程中的复评行为,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
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将信用评级结果反馈至评级委托方,评级委
托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
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公司还应当将信用评
级结果反馈至受评经济主体和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
评级委托方、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对
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且向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的,可
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一次。
对于证券市场评级业务,在正式发送评级报告前,公司应当
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和评级对象告知评级结果。
第三条公司接受复评申请后,评级项目组根据评级对象提供
的补充资料修改评级报告,并将修改后的评级报告、复评建议、
信用等级、补充资料等提交信用评审委员会,由信用评审委员会
确认复评等级。
第四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
第五条结果发布按照《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评级信息公示制度》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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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指引由评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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