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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中违法性认识的简要理解.doc

发布:2025-02-24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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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是刑事犯罪行为的三个特点,其中“社会危害性”属于事实层面认识的问题,“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属于价值层面的法律评价问题。”

“违法性认识”的概念以及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结构中的地位,在学理上存有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不作学术讨论,仅是粗略认为违法性认识就是实质社会危害性与形式刑事违法性认识之一,然后立足于生活角度及自己执业经验,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简抒己见。

“违法性认识”就是行为人实施某项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认识到其属于被刑法禁止或具有社会危害,如果没有认识到,那么就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此时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在国法与天理、人情之间产生很大冲突,比如随着公安部枪支鉴定标准的实施,许多社会大众认为的玩具枪均被认定为枪支,很多经批准生产的工具零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导致许多人被追究涉枪犯罪责任,造成极大的舆论影响。

笔者一直认为,法律不是法学家的法律,也不是公权者的法律,而是一国民众的法律,某项缺乏违法性认识的行为是否构罪,依据社会民众的朴素认识即可,而法学家事后进行的复杂分析以及公权者宁枉不纵等社会治理观点,均不能作为行为是否构罪的评价标准。

另外,还需要注意:1.“违法性认识”与“故意”不同。前者是对行为的利害以及刑法禁止与否的认识,而后者则是对行为造成结果的追求与否态度,故意不一定就是违法,但违法往往是故意。

2.“违法性认识”与“认识错误”不同。后者往往在违法性认识层面没有错误,仅是对当前实施的行为在认识层面出现了偏差,如将毒品误认为面粉而买卖或运输,而前者则是明知是毒品而买卖或运输,却不知其被刑法禁止或具有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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