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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 酵母水解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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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FAA002—202X

饲料原料酵母水解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水解物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酵母水解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7-2018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20886.2-2021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2部分:酵母加工制品GB/T22492-2008大豆肽粉

NY/T3477-2019饲料原料酿酒酵母细胞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酵母水解物

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经浓缩、干燥等工艺获得的产品。

4分类

按原料不同,产品质量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5原料要求

不得使用已发霉、酸败、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得使用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以外的原料。

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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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孔径为0.355mm(50目)分析筛,孔径0.250mm(65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

6.2感官指标

为淡黄色至黄色粉末,具酵母水解物特殊气味,无发霉变质,结块与异味、异臭。

6.3理化指标

酵母水解物产品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

指标

Ⅰ级

Ⅱ级

Ⅲ级

粗蛋白质/%

≥50.0

≥45.0

≥40.0

氨基酸态氮/%

≥2.5

≥2.0

≥1.0

酸溶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比例/%

≥80

≥80

≥60

甘露聚糖/%

≥5.0

核酸/%

≥7.0

粗灰分/%

≤9.0

水分/%

≤9.0

6.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6.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7试验方法

7.1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观察,并嗅其味。

7.2粉碎粒度

按GB/T5917.1规定的方法检验。

7.3粗蛋白质

按GB/T6432规定的方法检验。

7.4氨基酸态氮

按GB/T20886.2规定的方法检验。

7.5酸溶蛋白质

按GB/T22492-2008中附录B.4.1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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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甘露聚糖

按NY/T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

7.7核酸

按GB/T6437规定的方法检验。

7.8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的方法检验。

7.9水分

按GB/T6435规定的方法检验。

7.10卫生指标

按GB13078规定的方法检验。

7.11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8检验规则

8.1组批

同原料、配方、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采样

按GB/T14699.1规定执行。

8.3出厂检验

8.3.1一般规定

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3.2逐批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粉碎粒度、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和包装。

8.3.3周期检验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粗蛋白质、氨基酸态氮、酸溶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比例、粗灰分指标,不足5批次时,逐批检验。

8.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当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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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5判定规则

8.5.1饲料检测结果判断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进行。

8.5.2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8.5.3安全卫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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