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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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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 号院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100077 电话 (Tel ):+86(10 传真 (Fax):+86(10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4]号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了专项 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 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 审核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 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13 年 12 月31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我们同意本专项审核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宁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付粤 2014 年3 月26 日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08]716 号文核准,2008 年 10 月29 日,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11.67 元,共计募集资金35,0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 资金净额为34,774 万元,并于2008 年 11 月6 日全部到位。公司控股股东东北 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制剂生产区建设项目土建部分投资、张士厂区 17.8 万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沈阳施德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项资产作价32,414.39 万元及现金2,595.61 万元认购3,00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中以现金认 购股份2,595.61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08 年 10 月29 日划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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