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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的原则和内容
一、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的原则
1.目标性原则
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是各参建单位的愿望,更是协调管理工作的总则,一切协调管理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为原则。
2.依法原则
依据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3.协商原则
通过充分协商,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处理矛盾,力求使各参建单位通力合作互利互谅,达成统一意见,实现多方共赢。
4.尽早原则
尽量在矛盾冲突未发生或发生的前期尽早、及时地解决,避免矛盾冲突扩大化避免各参建单位利益受损失,避免工程受到不良影响。
5.连续性原则
要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下一次协调要在上一次协调的基础上,尽量不要推翻上一次的约定重新协调。
二、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的内容
(一)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的协调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使工程项目实现既定目标。
监理人员应与建设单位授权代表保持联系,听取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理人员应充分理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意图,如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反映,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修改,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文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保持正常工作关系,公正地维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二)参建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的协调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共同履约的责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作往来频繁协调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协调的内容包括:
(1)施工阶段,对进度、质量、签证、索赔、合同争议问题的协调等。
(2)项目收尾阶段,主要协调各专业之间施工交叉配合、机电系统调试、成品保护等问题。
(3)验收阶段,主要协调分阶段验收的时间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时间等。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主要依据设计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协助建设单位与设计人员沟通。
3.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的协调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其关系建立在建设单位与二者均有合同关系上,且受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设计单位必须参与施工的全过程,如进行设计交底、重点阶段验收、设计变更洽商、质量事故处理等。协调的内容为协调处理施工期间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4.施工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关系的协调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协调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供货(材料、设备、构配件)单位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相应的协调工作,协调的内容包括:
(1)需要驻厂(场)监造的设备、构配件,监理单位进行生产制造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2)依据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给予配合,或者按照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接管;
(3)分包单位进场时,依据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分包单位的进场配合工作;
(4)依据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纳人总包的管理范围;
(5)施工中,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时,监理单位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三)参建各方工作联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