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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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 08C 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file://F:\system%20file\标准与法规\3C\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htm 2006-1-2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 .收费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file://F:\system%20file\标准与法规\3C\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htm 2006-1-2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
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
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 (含卡)、多媒体终端设
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
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 (附
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
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 ;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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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
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 (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YD/T993 《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YD1103 《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
YD1032 《900/18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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