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整理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病假管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 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 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 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 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超过14天的按病假工资标准执行。
(2)员工当月病休2天以内(含2天)不扣工资;当月病休3至7天,扣发职级工资10%、岗位工资10%;当月病休8至15天,扣发职级工资20%、岗位工资20%;当月病休16天以上,扣发职级工资30%、岗位工资30%;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病休30天以上进入医疗期,医疗期第一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40%、岗位工资40%;第二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50%、岗位工资50%;第三个月扣发当月职级工资60%、岗位工资60%;从第四个月开始,扣发当月职级工资100%、岗位工资100%。员工进入医疗期,不享受误餐费、通勤费、通讯费、岗位补贴和安全奖。
2、病假奖金扣发标准:全年累计病假10至20天,扣发年终奖10%;全年累计病假21至30天,扣发年终奖20%;全年累计病假31至40天,扣发年终奖30%;全年累计病假41至50天,扣发年终奖40%;全年累计病假51至60天,扣发年终奖50%;全年累计病假60天,扣发年终奖100%。
第八条 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第九条 员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在医疗期满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条 员工医疗期内病愈或医疗期满应立即回单位报到,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诊断(诊断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治愈字样),并出具可以从事原工作的承诺。之后,由单位安排工作。员工上岗后再次以原疾病为由申请病假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有权按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不符合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员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病愈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