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集团:关于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0-0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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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09年 12月 31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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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报告 1-3
二.附件
1.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 4-8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大华核字[2010]512号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TCL
集团)于2009 年 4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前
次募集资金”) 截止 2009年 12月 31 日的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TCL 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编制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并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的基础上对 TCL 集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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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 TCL 集
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
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获取鉴证证据是充分、
适当的,为发表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TCL集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 TCL 集团截止 2009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 TCL集团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 TCL集团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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