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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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1):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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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2):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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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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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3):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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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
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人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
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 (大写),币种
为 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
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 《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
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 《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
2.2 《房地产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
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纳评审费、担保费、罚息、抵押权人实现上
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
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 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
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3.1 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3.2 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
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
管理情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
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3 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7.2 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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