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版)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案例.pdf
【案例1】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
某年中国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
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
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原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
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出口方理亏只
好认赔。
案情分析: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
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
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
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
管理条例一方而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电是方便消费者的
需要。从本案例来看卖方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
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台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箱。”
因此,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
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
地,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对此,加拿大当局对某些商品已在相
关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力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贴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
【案例2】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
某年中国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
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
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原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
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出口方理亏只
好认赔。
案情分析: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
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
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
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
管理条例一方而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电是方便消费者的
需要。从本案例来看卖方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
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台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箱。”
因此,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
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
地,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对此,加拿大当局对某些商品已在相
关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力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贴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
【案例3】
数量短缺买方拒收
中同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
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lO%,而且每个水果的重
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
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案情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
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晕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
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出口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
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自身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自身违约,
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
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
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
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
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