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保全.pptx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代位权制度;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即撤销权制度。
。(合同法第73—75条);2、合同保全的特征
合同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债权实现的价值;
合同保全制度的原理是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
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代位权构成要件(适用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案例:某电缆厂提供给某供电局一批电缆,但是由于供电局对电缆质量有异议,拒绝付款。电缆厂的债权人某金属材料公司以电缆厂无力偿还货款为由向法院主张代位行使电缆厂对供电局的债权。请问是否可行?
本案中,显然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其与供电局的购销合同存在纠纷,还不能具体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能算合法的债权,因此金属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权。;;;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诉讼主体
1、原告只能为债权人。
2、被告为次债务人。;;(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债权人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原因在于:
1、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2、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73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四)费用的负担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73条)
2、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
条);案情: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代位权成立将使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可以认为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财产由法院进行了管理。;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体债权人“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允。;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多数学者认为,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某项权利(债权)行使处分权。否则如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享有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如抛弃、免除、让与等到则代位权制度就会失去意义;;(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上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债权相对性原则,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都可以直接对抗向债权人。但次债务人不得以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
2、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不得自行向债务人清偿,而应依法院判决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3、根据公平原则,次债务人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不再向债务人清偿。;2006 -3- 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 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 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 Y 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
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对乙的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