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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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3、合同保全的特点
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二是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三是基本方法在于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1、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2、合同的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法释一第11、12条)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释一第13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法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债权人:原告
(二)次债务人:被告
(三)债务人:第三人;案例分析;四、代位权行使范围及费用负担;案例;争议一:原告是否有代位权;原告律师引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予以反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只要他不去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就构成了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争议二:代位权的范围;分析;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补充规定??明(法释一)
第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仝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甲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甲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到期债务21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丙公司辩称,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乙的诉讼已经法院审理终结,应以乙在丙处的20%的股权偿还欠款,现甲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焦点: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提起的条件)
;分 析;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三)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
1、后果上具有相似之处:自始不发生效力;1年。
2、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
其一,制度层面:前者属于合同保全制度,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利益;后者属于合同效力制度,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
其二,主体层面:前者是债权人;后者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其三,对象层面:前者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后者撤销的是自己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其四,效力层面:前者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且有权利存续期间5年的法律规定;后者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成立、没有生效,或者其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关于债务人恶意
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免除债权人举证的责任
二是对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关于当事人恶意
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认定其具有恶意。 ;案例分析;三、撤销权之诉的主体;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谢谢聆听!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3、合同保全的特点
一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二是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三是基本方法在于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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