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畅享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1]疾病保险第017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畅享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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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六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第十七条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八条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变更第十八条特定疾病的释义
第九条附加合同的犹豫期第十九条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畅享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
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
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GL。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前,若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之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本款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已给付畅享一生两全保险合同的身故、全残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见释义)身故、全残保险金,则不再给
付本附加合同中的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
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近一个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
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现的疾病(或症状),或疾病
(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或程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
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畅享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第十
七条32项);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释义)。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