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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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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2]疾病保险第016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条诉讼时效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一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基本保额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四条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龙享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BDDE。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时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

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病所在保单年度(见释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主合同的身故、全残保险金或者满期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中的各项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

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近一个复效日起90天内(含当日)被保险人所患

的疾病(或症状)及其所致的手术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32项所约定的因输血所致病毒

《附加龙享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12年11月备案

感染者不属于本项责任免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

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六条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额相同。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从第

2个保单年度开始,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的3%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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