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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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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2011]疾病保险第006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十六条身体检查

第六条保险金额第十七条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第七条保证续保第十八条欠款的扣除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附加合同犹豫期第二十条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一条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

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

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BDDD。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

司将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

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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