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96课件.pptx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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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机关的各级职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地行使其职权,就会使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有序地进行;反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职权,就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破坏。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范围行使职权。超越职权,即越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超出自己职务权限,擅自决定或处理其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在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时,才能成立犯罪。这里的“重大损失”既包括有形的损失,也包括无形的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而不成立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本罪的处罚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